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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苏州交通建设工程执法典型案例(工程专题七)
信息来源:尊龙官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2/05 09:07:48   字号 【  
导读:

为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投标人某工程公司参与苏州某交通项目的投标,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依法依规提出要求,投标人伪造其公司及某项目经理相关虚假业绩参加该项目投标(综合得分第一)。投标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苏州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某工程公司违法证据充分、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决定按中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当事人人民币9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苏州交通部门对投标人虚假业绩投标违规行为的首起处罚案件。招投标是交通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为获取投标资格或中标,会采取串通投标或根据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中相应的标准有针对性的虚构业绩、财务状况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简历等方式参与投标,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依法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和秩序,阻碍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也给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以骗取中标为目的弄虚作假,不应以事实上的中标作为弄虚作假的构成要件;弄虚作假也可发生在资格预审活动中,以骗取投标资格;另外,串标行为中也存在弄虚作假帮助投标人中标的情形,不同的是串标是共同行行为,弄虚作假可能是单方行为,二者行为竞合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以恶意方式故意制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致使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或失去投标资格,也构成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是故意行为,应区别于失误(错误),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两项业绩即可(此时已满足投标资格条件或该项可得满分),投标人提供了三项,但是其中一项有虚假信息,但对于结果无实质影响,不影响其他投标人,一般按照偏差纠正即可,如多的该项虚假信息导致业绩加分,且加分影响到最后的评分排名,则可能仍构成弄虚作假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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