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特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实施许可,是保障内河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不仅扰乱通航秩序,还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和法律风险。因此,相关单位在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前,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合规开展作业或者活动。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苏州市某某河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码头前沿水域有船舶在进行清淤施工作业,遂进行调查。后经查明,当事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码头1-2#泊位(某某河段左岸)。
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要对其码头前沿水域进行清淤施工作业,并使用某某工程*****挖泥船和某某**运输船进行现场施工,当日11时左右某某工程*****挖泥船到达码头前沿水域,12时46分左右某某**运输船到达码头前沿水域,12时48分左右开始清淤作业,14时24分左右清淤作业结束,但当事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清淤施工作业未取得管理部门许可。后当事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因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被查获。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后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某某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特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实施许可,是保障内河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不仅扰乱通航秩序,还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和法律风险。因此,相关单位在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前,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作业或活动方案、作业或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等材料,依法合规开展作业或者活动。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许可申请主体明确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体现了 "谁组织、谁负责,谁施工、谁申请" 的原则,确保责任清晰、管理到位。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从源头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与水域环境不受影响。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展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本质上是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漠视。其危害覆盖广泛,从个人生命安全延伸至公共安全,从局部通航秩序波及区域经济运行,从短期经济损失拓展至长期信用损害。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提前申请许可并主动接受监管,是保障作业安全、维护通航秩序、保护水域环境的必要前提,也是防范和避免严重法律后果的基本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
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