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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苏州交通建设工程执法典型案例(工程专题六)
信息来源:尊龙官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2/02 09:21:00   字号 【  
导读:

为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5年初,某新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附近居民强烈反映,该项目持续存在施工噪声严重扰民问题。昆山市交通执法大队高度重视,随后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于清晨6时已开始施工,挖掘机作业噪声对周边居民休息产生较强影响。

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项目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施工时间为早上七点到晚上十点,当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提前施工且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反本法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系初次违规被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给予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明法律依据、证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体现说理式执法与程序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昆山细化噪音污染防治部门分工以来,根据政府部门执法监管职责分工(或政府指定),在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出的首张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罚单。这张罚单的背后,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守护群众“安静权”的坚定决心,更是推动城市建设与民生福祉和谐共进的重要实践。经审批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是施工单位开展作业的合规指南,方案中的时间管控、降噪措施(如低噪声设备使用、隔音屏障设置、施工时段限制等)均需逐项落实。本案涉事单位错误认为“方案只是应付审批的文件”,擅自简化或跳过关键防治环节,最终导致噪声超标引发群众集中强烈投诉。这提醒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每一条款都对应着法律义务,敷衍落实很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危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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